最高法:新冠肺炎患者拒隔离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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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电 针对“个别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今日表示,该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

最高法:新冠肺炎患者拒隔离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style="max-width:100%;height:auto;" />

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杨万明表示,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杨万明说,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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